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婷 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黃婷韵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7.944%│││158428││4月30日起│9月29日止││││8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62%│││││9月30日起│││├──┼───┼─────┼──────┼──────┼───────┤│002│新臺幣│黃婷韵│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3.888%│││134764││4月30日起│9月29日止││││2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4%│││││9月3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借期至114年08月06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
5.82%機動計付。
(二)緣債務人再於108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8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1月19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44%機動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04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廿一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2,931,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二份。
2.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二份。
3.利率變動表乙份。
4.戶籍謄本乙份。釋明文件:詳如證物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