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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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 游材寶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被告鶯歌福安媽祖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伍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5,28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00平方公尺=5,057,
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