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正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立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雙方姓名簽章之承攬契約等)。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立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