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753號再抗告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75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湯千慧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