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1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14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蔡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現金卡約定書
第8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附卷可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蔡淑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6年12月1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106年4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
帳新臺幣(下同)43,679元(其中42,604元為消費款、77
5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約被
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
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於92年11月3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
高限額500,000元,約定92年11月3日至106年11月3日
止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106年
2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本金
147,249元及如附表現金卡部分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
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被告於103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約定自10
3年12月9日至110年12月9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
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
收執為證。詎料被告於106年3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129,767元及如附表信用
貸款1部分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
任。
(四)被告於103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99,988元,約定自103
年12月9日至110年12月9日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
執為證。詎料被告於106年3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
,依約視同到期,計尚欠本金76,317元及如附表信用貸款
2部分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合計4,30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卡│43,679元│42,604元│15%│自106年4│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
│現金卡│147,249元│147,249元│15%│自106年2│
│││││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
│信用貸款│129,767元│129,767元│13.06%│自106年3│
│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
├────┼──────┼──────┼────┼─────┤
│信用貸款│76,317元│76,317元│13.06%│自106年3│
│2││││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