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
陳淑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3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