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0號債權人亞台富士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孫繼奉 住桃園縣○○鄉○○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陳緯璇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遠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