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桂美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
複代理 人 黃淑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喬媃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
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