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交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投交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投交簡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氏秋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氏秋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自摔所受傷害為「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右臉擦挫傷、唇開放性傷口、左側肩膀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完全缺牙,未明示原因」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氏秋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⒈未有何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為初犯;⒉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61,已達百分之0.05以上甚鉅,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⒊且因此自摔,致己受有上述之傷害,並因而為警查獲,惟幸未造成其他無辜用路人之傷亡;⒋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⒌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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