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78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1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之簽注倍數表伍張、簽注單傳送表拾陸張、簽注單玖拾伍張、帳冊貳本、電話聯絡簿參本、本票貳拾張、錄音帶貳捲、計算機壹臺、錄音機壹臺、傳真機壹臺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係從事擦皮鞋工作,因經營不善,遂與年籍姓名均不詳綽號「 阿源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起,由「阿源」擔任六合彩組頭,甲○○負責調牌(即小組頭),並由甲○○連續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三樓之二住處供作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場所,並於九十三年六月間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之價格購買傳真機一臺,繼於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以一千五百元購得錄音機一臺,再以傳真機為工具,錄音機錄音方式,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特定之多數人「 阿宏 」、「阿吐」、「大甲的」等二十餘人在該場所簽賭下注,分「二星」、「三星」、「四星」3種,由簽賭者自「○一」至「四九」等四十九個號碼中任選二個號碼【即二星組,不連碰(不互相排列組合)】、三個號碼(即三星,不連碰)、四個號碼(即四星,不連碰)為一組,賭金每組號碼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另有連碰,即任選數個號碼(一般只選四至六個號碼連碰,可以六個、七個..不等),如選十個號碼,由該十個號碼任意配對(即由十個號碼互相排列組合)二個(即二星)、三個(即三星)、四個號碼(即四星),每配對二、三、四個號碼即為一組,「二星」部分十個號碼可配對成四十五組號碼,每組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賭金分別為三十×四五=一三五○元,五十×四五=二二五○元,一○○×四五=四五○○元(只收八成即分別為一○八○元、一八○○元、三六○○元),「三星」部分可配對成一百二十組號碼,每組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賭金分別為三十×一二○=三六○○元,五十×一二○=六○○○元,一○○×一二○=一二○○○元(只收八成),「四星」部分以此類推;另有俗稱「立柱仔」即任選數組號碼為一排(一般為二組,上下配對),分成數排(一般為
二、三排),由排與排之間交叉配號,若二組三排,「二星」(即排與排交叉配對成二組號碼)則可以有十二組號碼,「三星」(即排與排之間交叉比對成3組號碼)有八組號碼,「四星」(須立四排)部分以此類推。每組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星」部分,賭金分別為三十×十二=三六○元,五十×十二=六○○元,一○○×十二=一二○○元,「三星」部分為三十×八=二四○元、五十×八=四○○元、一○○×八=八○○元(以上均只收八成),「四星」部分以此類推。當賭客選中號碼後,即撥打電話到甲○○處簽賭,甲○○再打電話向「阿源」簽賭,以此方式與「阿宏」等人對賭,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中二組號碼,即中「二星」賠率為一組賠五十七倍,中三組號碼,即中「三星」一組賠五百七十倍,中四組號碼,即中「四星」,一組賠七千五百倍,未中獎者之簽賭金,則悉歸甲○○及「阿源」所有,甲○○向「阿源」抽取每組號碼百分之三十三之利潤,每期簽賭獲利六千元,以此為業,賴以為生。嗣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使用之簽注倍數表五張、簽注單傳送表十六張、簽注單九十五張、帳冊二本、電話聯絡簿三本、本票二十張、錄音帶二捲、計算機一臺、錄音機一臺、傳真機一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附記事項:甲○○應於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前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
書記官莊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