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三四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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