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王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7,144元
自民國93年02月09日起
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
年息19%
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7,144元
自民國112年0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