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證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證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證元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所犯詐欺犯行,所侵犯法益相同,各罪間之時間間隔、獨立性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