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陳沛聲請人陳曦共同 陳秀雲 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相對人 黃德金 非訟代理人 李思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