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詹文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薇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玉珊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新│104年1月30日│36,380元│FA0000000│││││光分部│││││├──┼─────────┼─────────┼──────┼──────┼──────┼──┤│002│ 吳安妮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103年12月5日│6,615元│SMA0000000│││││行│││││├──┼─────────┼─────────┼──────┼──────┼──────┼──┤│003│ 阮志明 │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103年12月31│48,353元│SMA0000000│││││行│日││││├──┼─────────┼─────────┼──────┼──────┼──────┼──┤│004│ 李彩英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103年12月31│14,259元│GB0000000│││││行│日││││├──┼─────────┼─────────┼──────┼──────┼──────┼──┤│005│李彩英│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103年12月31│3,600元│GB0000000│││││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