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4號原告 李守長 被告 潘思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