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238號聲請人 林怡君 相對人 林世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世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世進之子女,林世進於民國108年2月因車禍致腦部受損、肋骨斷裂,使用氣切維持生命,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並於日前引起小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經查,林世進業於109年10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因林世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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