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2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284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第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9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年10月4日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14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7年10月1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雖再於107年11月2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云云。
然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14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其有訴訟救助之事由。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蕭惠芳法官高愈杰法官林文舟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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