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鐘鳳昭 被告 黃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進成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經本院以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