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蔣怡純
原告與被告 林孟瀅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林孟瀅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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