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31號抗告人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呂春輝 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