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4號債權人 辜永見 債權人 陳鳳紅 債權人 賴明龍 債權人 陳芳月 債權人 林孟慧 債權人 辜永衛 債權人 湯斌 債權人 賴雯玲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辜永見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鳳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明龍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芳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孟慧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貳仟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辜永衛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湯斌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雯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
㈨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