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林琦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丞儀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0ND0000000022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0NX00000000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