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72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爾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
法官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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