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德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德仁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判定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定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21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58號意旨參照)。次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等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如附表一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2罪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下稱本案),形式上固屬適法。
㈡然查,聲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罪刑(附表二編號1、2即為附
表一所示之2罪),再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下稱另案),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51號受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㈢是上開另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範圍(即附表二編號1、2)
,與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全部範圍重複,乃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考量另案聲請定刑案件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罪,包括本案所聲請之部分,以及本案聲請所未包含之罪刑,故於另案聲請定刑案件中,所能審酌定應執行刑之事由或因子更為充分,較諸本案聲請,當可為較全面、妥適之量處,而更能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並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合乎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所揭示意旨。是本案聲請形式上雖合於聲請定刑之法定要件,然在受刑人顯有其他可合併定刑之罪,並業經另案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下,本院認尚無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先予定刑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表一: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07/23112/8/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9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3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竹簡字第129號112年度簡字第5955號判決日期113/03/18112/12/22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3年度竹簡字第129號112年度簡字第5955號判決日期113/05/22113/6/4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28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45號附表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81號案件聲請書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2/07/23112/8/13(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8/15)112/9/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39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30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2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新北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案號113年度竹簡字第129號112年度簡字第5955號113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13/03/18112/12/22113/1/25(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3/1/25)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新北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案號113年度竹簡字第129號112年度簡字第5955號113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日期113/05/22113/6/4113/6/14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28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4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2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