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婉昀 被告 曾賢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婉昀於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133號被告曾賢剛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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