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8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PATERNOSTROMARKREUBEN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ATERNOSTROMARKREUBEN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具保人之護照影本(見偵卷第69至73頁)在卷可參。
三、茲被告已於111年8月1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而被告既已出境,經本院逕行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兼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拘提函稿、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21、49至61頁),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紀錄,且迄今仍未入境,有112年2月10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及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則顯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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