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128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陳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287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年息起訖日(民國)00140,355元2.095%自111年5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300元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2.22%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2.345%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00283,154元2.095%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22日止自民國111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新臺幣300元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2.22%自111年6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2.345%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123,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