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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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抗告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