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12號

原告 劉秋足

被告 牟輝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6806號洗錢防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