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俊國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生智 被告 張宛倩
高仁裕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宛倩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8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