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1行更正為「李國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犯意」;第2行補充更正為「在 艾瑪仕超 仿正新開天堂線上遊戲論壇(網址:http://www.aimash.com/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49)刊登欲交易網路線上遊戲『天堂』虛擬金幣之不實訊息,適有亓 士祥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住處內,上網瀏覽並獲悉上開不實訊息後而與李國鈺聯繫,李國鈺佯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出售虛擬金幣1,500元寶,並要求亓士祥先行匯款,使亓士祥陷於錯誤」。
㈡證據欄:無。
二、核被告李國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憑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僅因沉迷網路線上遊戲,且無工作收入,竟以前揭方式向告訴人詐得金錢,滿足自己所需,除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外,更危害網路交易的安全與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態度尚可,且其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1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