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6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英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莊英茂為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並具狀增列其輔助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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