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柏祥張富嵋張慈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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