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7,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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