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阿文
吳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緣借款人吳阿文及連帶保證人吳聖賢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習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11,387元,逾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