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宗澄呂一祥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址與居住址不同之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名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2、3月間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6年4月至108年1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及自106年4月至108年3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五、按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水費、電費及瓦斯費均由出租人負擔,故請說明聲請人仍將水費、電費及瓦斯費列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原因。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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