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8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8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855號聲請人 翁秋陽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相對人 李逸儒 之最新個人㈢ 陳明 有無提示本票之意旨。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