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聲請人 鄭學倫翁漢村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翁漢村之繼承人鄭學倫、 蔡傳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二、本件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鄭學倫與蔡傳智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蔡傳智為聲請人(並補正蔡傳智簽章)。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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