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呂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