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88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張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
戶籍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見限閱卷),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
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