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0號

原告 羅吉雄 地址詳卷

被告 林昌志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7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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