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瑞霞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72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建豪書記官周耿瑩通譯許暉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夏瑞霞犯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必須於緩刑期滿前向國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夏瑞霞與 蕭宇清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原係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92年間,蕭宇清向夏瑞霞表示欲找其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五樓之1精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聚公司,經廢止登記)之登記負責人,夏瑞霞明知自己無資力或專業能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亦無實際經公司之意,且其非無社會經驗之人,而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擔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將可能幫助該他人以該公司名義取得不實發票,供作該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等情形,竟基於縱使實際負責人取得不實發票虛增進項稅額以逃漏應納營業稅,亦無違本意之幫助犯意(間接故意),應允並提供其個人之身分資料予蕭宇清,擔任精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蕭宇清擔任精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後由蕭宇清明知精聚公司無向華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鈉公司)為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進貨事實,竟以不詳方式取得華鈉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9紙,再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詳如附表),於93年1月16日申報精聚公司92年11月、12月營業稅時,將附表編號1至18之不實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金額計及稅額計78萬5800元,使精聚公司逃漏92年11月、12月營業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被告雖曾於98年8月6日遭檢察官發佈通緝,於101年2月3日緝獲,然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後始對被告發布通緝,並非在上開減刑條例施行前為之,即無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是仍得依上開條例減其宣告刑2分之1。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周耿瑩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耿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精聚公司取得華鈉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日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92.11│WW00000000│878,000│43,900│├───┼────┼─────┼─────┼─────┤│2│92.11│WW00000000│892,000│44,600│├───┼────┼─────┼─────┼─────┤│3│92.11│WW00000000│887,000│44,350│├───┼────┼─────┼─────┼─────┤│4│92.11│WW00000000│879,000│43,950│├───┼────┼─────┼─────┼─────┤│5│92.11│WW00000000│875,000│43,750│├───┼────┼─────┼─────┼─────┤│6│92.11│WW00000000│887,000│44,350│├───┼────┼─────┼─────┼─────┤│7│92.11│WW00000000│879,000│43,950│├───┼────┼─────┼─────┼─────┤│8│92.12│WW00000000│875,000│43,750│├───┼────┼─────┼─────┼─────┤│9│92.12│WW00000000│884,000│44,200│├───┼────┼─────┼─────┼─────┤│10│92.12│WW00000000│876,000│43,800│├───┼────┼─────┼─────┼─────┤│11│92.12│WW00000000│885,000│44,250│├───┼────┼─────┼─────┼─────┤│12│92.12│WW00000000│873,000│43,650│├───┼────┼─────┼─────┼─────┤│13│92.12│WW00000000│878,000│43,900│├───┼────┼─────┼─────┼─────┤│14│92.12│WW00000000│871,000│43,550│├───┼────┼─────┼─────┼─────┤│15│92.12│WW00000000│882,000│44,100│├───┼────┼─────┼─────┼─────┤│16│92.12│WW00000000│879,000│43,950│├───┼────┼─────┼─────┼─────┤│17│92.12│WW00000000│869,000│43,450│├───┼────┼─────┼─────┼─────┤│18│92.12│WW00000000│767,000│38,350│├───┼────┼─────┼─────┼─────┤│19│92.12│WW00000000│884,000│44,200││││││(未扣抵)│├───┼────┼─────┼─────┼─────┤││合計││16,600,000│785,800││││││(原合計83││││││萬元,扣除││││││未扣抵金額││││││後為78萬││││││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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