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范怡方 被告 徐庭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張明宏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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