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3號債權人 吳佳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凱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轉出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轉入之街口帳戶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權人吳佳芸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提出銷帳編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收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89,096元」是否含利息?若已含利
息,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㈦提出LINE截圖對話人為債務人呂凱琳之釋明資料。
㈧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