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7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7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新基
訴訟代理人  曾日興
被   告  曾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
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訂
定並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就超過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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