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6號聲請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何信軍 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29日以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7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28日至130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何信軍於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50,000元,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3年12月23日起至98年12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何信軍自96年5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二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何信軍分別於①96年5月10日將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丙○○②96年1月25日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甲○○,並登記完竣,,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萬榮鄉│見晴││535│建│││320│全部│丙○○│├──┼───┼────┼───┼───┼────┼─┼──┼──┼────┼─────┼────┤│002│花蓮縣│萬榮鄉│見晴││548│建│││140│全部│丙○○│├──┼───┼────┼───┼───┼────┼─┼──┼──┼────┼─────┼────┤│003│花蓮縣│萬榮鄉│見晴││1299│田│││1680│全部│甲○○│└──┴───┴────┴───┴───┴────┴─┴──┴──┴────┴─────┴────┘┌──────────────────────────────────────────┐│附表二:96年度拍字第346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450,000元│96年5月15日│7.05│9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