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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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謝文曄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一般卷宗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黃柏仁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9年10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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