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榮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榮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江榮樹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受刑人江榮樹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4.28│99.4.2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304、24194號│第10304、2419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實│││260號│││審├────┼─────────┼─────────┼─────────┤││判決日期│101.11.23│102.4.18││├─┼────┼─────────┼─────────┼─────────┤││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9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判│││260號│││決├────┼─────────┼─────────┼─────────┤││判決確定│102.3.5│102.4.18││││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463號│字第5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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