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間向訴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現
更名為渣打銀行)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母
親為連帶保證人,設定其名下房產擔保,嗣均拒絕清償債務
,均由原告代為繳納貸款本息,迄今已繳納87,675元,爰訴
請被告如數清償上開金額。
二、按被告對原告之主張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規定
,法院即應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查本件被告於言詞
辯論對原告上開主張及金額均已承認,應認就原告之請求為
認諾表示,依前開條文所示,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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